释义 |
法律主观: 缴纳上海市社保的赔偿为 2010年上海市职工8级 工伤伤残等级 工伤赔偿标准 :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赔偿标准为:10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 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 时15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