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论什么诉讼,都讲究“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即使是中共中央签字盖章的文书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 全村村民联名签字的文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是其证据效力还需要其他方面的证据来映证,只有所有的证据形成一个不矛盾的整体,才能证明其相应的案件事实。 也就是说,这个文书有它的法律意义,可以作为有效的判决依据,但是,单凭一个孤立的证据不能作出判决,其法律意义也是有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