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认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考核和认可工作,并对其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环保项目检验的境外检验机构的认可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定认可 第四条 申请装运前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方)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是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的、具有资格的、第三方独立的检验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从事检验、鉴定业务五年以上; (四)能够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检验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与其申请认可范围相关的检验工作; (五)具备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检测设备。 (六)具备按ISO/IEC导则39建立的质量体系及程序文件或通过ISO/IEC导则39的认可。 第五条 申请方应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及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需要对设立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在此基础上组织对申请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申请方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受理申请通知单》并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进行现场考核。 申请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全的,限期补证。过期不补的,视为撤消申请。 申请方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方。 第七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在签发《受理申请通知单》后6个月内对申请方进行现场考核。 第八条 申请方应配合国家检验检疫局进行现场考核,提供考核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办理赴现场考核的有关手续。 第九条 现场考核合格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方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资格予以认可,颁发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 现场考核不合格的,申请方可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报告,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组织复核。 复核合格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向申请方颁发认可证书;复核不合格的,申请方可在国家检验检疫局作出不予认可决定2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国家检验检疫局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重新组织评定。 第十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认可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续延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认可证书。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由国家检验检疫局予以公布。 第三章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须在认可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地域内,凭贸易关系人提供的中国环保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有效复印件)及有关单证受理报验。 第十三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受理报检后,按照中国环保控制标准及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标准进行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经检验合格后,进行监装、封识,并出具装运前检验环保项目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 装运前认可检验机构实施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应采取自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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