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吗 |
释义 | 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解释如下: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3、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4、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标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大气环境标准关注气体浓度、颗粒物、臭氧等空气污染,限制工业排放和车辆尾气等污染源。 2.水环境标准关注水中重金属、有机物、营养物质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制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排放。 3.土壤环境标准关注土壤中重金属、有机物、农药等污染物质的含量,限制工业废弃物和农药等的污染。 4.声环境标准关注噪声污染,限制机械、交通等噪声源的噪声强度 5.辐射环境标准关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辐射污染,限制核工业、医疗辐射等源头的辐射污染。 6.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标准关注自然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平衡,限制采矿、建设等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环境标准是综合性的,涵盖了大气、水、土壤、声音、辐射和生态多样性等多方面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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