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 一、继承财产要承担清偿责任吗 继承财产要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继承开始是区分被继承人债务和继承人债务的分界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为遗产债务,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义务以所继承遗产为限。继承开始后所欠的殡葬被继承人的费用、与遗产有关的管理费用以及继承费用不属于遗产债务,继承人的偿还义务不受继承遗产的限制。 二、人死后欠款怎么办 借款人死亡后,如果遗留有财产的,由遗留的财产承担债务,而遗产被继承人继承的,由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