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液化气气瓶间设计规范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餐饮场所使用的50kg单阀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面积,设立独立的 气瓶间,且应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2006),气瓶间通风良好,有通往室外的门; 2.禁止餐饮场所使用50kg气液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3.50kg(YSP118)使用钢瓶应少于8只; 4.厨房与气瓶间隔断墙壁无门、窗,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5.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灯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法律依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的通知》 第七十九条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 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气瓶立放时,庆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夏季应防止曝晒; 7.严禁敲击、碰撞; 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9.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1.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2.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3.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4.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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