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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属于医疗欺诈的行为有哪些
释义
    对于客观行为方面,即否属于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行为的问题,需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水平和能力来考虑,在实践中发生医疗诊断不一致,患者怀疑院方医疗欺诈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形式,双方共同选择向有资质的医疗单位申请医疗鉴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类似于摇号形式随机选择鉴定机构。如果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则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处理。鉴定方向主要包括医疗诊断的真实性、与初始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能力的契合性。
    对于主观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问题,在客观行为得到认定的基础上,需要探究主治医生是否直接获得财产利益其他财产性利益。比如分红、考评中获益。同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也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在已经发生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少数医护人员擅自篡改病历资料及其他医疗数据等行为也屡见不鲜。
    一、法医不能鉴定医疗事故吗
    法医能鉴定医疗事故,因法医在接到医学会送来的鉴定材料后,首先要做的是:查明争议事实。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要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就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查不清事实,就分不清责任,明不了是与非,责任分不清,就无法处理医疗事故。事实清楚了,责任也就好确定了。毋庸置疑,查明争议事实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基础,是前提,是法医介入鉴定活动的重要环节。要能使人相信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正确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一是查有没有损害事实。患者是否出现了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这种人身损害应当是客观存在的,是能够通过人们的感官或者科学技术确定的;
    二是查损害事实与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医疗机构的关系,患者发生的人身损害是不是在本医疗机构发生的。是不是涉及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个人;
    三是查损害事实是不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造成的。如患者在住院期间私自回家,在家中不慎滑倒摔伤,这就不属于医疗鉴定的范围;四是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如何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所提供的服务和应尽的告知义务不到位是不是导致患者发生人身损害(死亡)的原因;五是查患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没有责任。有什么责任。
    其次是做审查与调查工作。审查与调查不仅是专家鉴定组查明医疗事故事实的方法,也是应遵循的必经程序,法医由其不能疏忽。在审查时着重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检查与核对。审查患方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医方保管的原始病历资料与患方复印的病历资料是否一致,所提供的尸解报告是否真实,各项检验报告是否完备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可信性。
    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如申请书、答辩书、材料、病历资料以外的专项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是否齐全。
    调查的目的主要是为查明事实,在鉴定过程中就有关的问题向医患双方进行询问、了解,并对医患双方的陈述及答辩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对双方有争议的焦点进行对质,尽可能弄清医疗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以弥补在陈述和辩解过程中的遗漏。协助专家鉴定组全面,细微的查清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各自的想法和理由,同时可以对那些静态证据进行核实,予以印证,有利于查明的事实。
    二、医院过度治疗怎么判定
    医院过度治疗的判定如下:
    在客观行为方面,对于是否属于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行为的问题,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水平和能力来考虑,在实践中发生医疗诊断不一致,患者怀疑医院方面医疗欺诈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形式。
    在主观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目的。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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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3: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