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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那如何认定医疗诈骗
释义
    医疗欺诈认定方式如下:医疗机构以虚构或夸大病情实施过度医疗手段;以诱使患者支付非必要医疗费用,取得财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进行医疗活动;给患者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侵害或给患者财产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医疗行为。
    一、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因此,医院应赔偿的费用为上述费用之和的一半。
    一、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条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4、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二、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程序如下:
    1、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3、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
    总之,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认定医疗事故罪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主体为医务人员,非医务人员“行医”侵害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的,根据具体情节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2、所侵犯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医务工作管理秩序。
    3、客观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里要注意的是法条中的两个“严重”,首先是医务人员必须是严重不负责任,而一般意义上的不负责任或者是由于技术水平所限而发生的问题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另外,必须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伤残或死亡,且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因为医生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引起的,如果医生确实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是患者的死亡原因却主要是由于其病情凶险性、严重性所造成的,则不满足构成本罪的要件。
    三、医疗机构有哪些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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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5: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