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著作权的客体? |
释义 | 著作权的客体指的是作品。 (一)什么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法律特征或者必备的条件: 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的独立完成的成果;例:自己创作,不是抄袭或剽窃;判断一部作品的独创性是不容易的,独创性标准也是很低的;相似不能说是抄袭或剽窃,翻译同一小说,或根据同一题材写出的小说或其他作品很可能有相似的地方。 2.可复制性:也就是能够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下来,供他人利用;有载体:纸、录音、录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5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三)作品的分类: 受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指以文字、数字或书写符号创作的作品。符号不仅仅指文字,还指速记、电讯、数字、点字等。有些作品虽然表现为文字符号,但实际上并非文字的组合,而是文字的艺术内涵,如:书法并非文字作品,而是美术作品。是不是文字作品首先要考虑它的独创性,名字做商标:啊仔。会议通知、启事、请柬、电话簿,都不受保护。但如果设计有独到之处,有了独创性而受到保护。 2、口述作品:以口头语言即席创作作品:演说、讲课、辩论等;如前所述(条例2.2)英美法等国家不承认口头作品,因没有表现的载体。例:陶令不知何处去,桃花园里可耕田。 3、音乐作品;指以符号、数字或其他记号创作以旋律表现其内容的作品:乐谱、交响乐、进行曲、歌曲等。例:《洪湖》。 4、戏剧:指话剧、歌剧、戏曲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指以连续动作、姿态、表情表现的作品;戏剧、曲艺作品有时也当作文字作品,如:剧本。 6、舞蹈作品:指将赋予美感的一连串的动作、姿势编在一起供一人或多人跳舞的作品;一指舞谱,二指已录制舞蹈音像制品。 7、美术作品:指以线条、颜色创作富有美感形象的作品。1)纯美术作品(绘画、书法);2)实用工艺美术:如:戏剧服装、家具以及带有图案的制品等。美术作品同样有一个独创性的文体: 8、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艺术摄影。艺术摄影的版权问题。 9、电影、电视、录象作品: 10、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工程或产品的外观设计或模型属美术作品,或工业外观设计,不列此类。 11、地图作品: 12、示意图 13、计算机软件 1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一、知识产权中作品的构成要件怎么认定 何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其定义系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予以明确。根据该条规定,作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其一,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其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其三,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各方对所属领域并无太大争议,多集中在作品的独创性和能否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认定上。如最高法认为:“只有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是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 1、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关于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可从著作权法的设立目的中确定独创性的认定标准。著作权法设立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创作,促进科学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二是平衡创造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之间的利益,该目的可以从《著作权法》整体规定中得出,如其中规定了职务作品的归属,电影作品的归属等问题。 2.是否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 著作权法规定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明确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必须将思想通过一定形式表达出来才可以被公众感知;其二,有形形式便于作品的再现与传播,否则,对该智力成果保护毫无意义。但是以有形形式复制应当解释为作品具有可固定性,即并非要求作品已经被固定到某项介质上,否则《著作权法》第三条中规定的口述作品、舞蹈作品等均成为虚设。所以,将以有形形式复制理解为具有可固定性更能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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