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吉安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二、吉安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居民身份证 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吉安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办理流程 报送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 受理 对报送材料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的,由业务经办人员登记受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 复核受理材料并签字确认。(2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 审批受理材料及签字。(3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结 符合规定的及时变更。(1个工作日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