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风险等级下调规定? |
释义 | 律师解答: 1、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同心村(原中风险地区扬州市广陵区汤汪乡同心村新庄组并入);2、扬州市广陵区廖家沟以西、文昌东路以北、里运河以东、江广路以南合围区域(原高风险地区广陵区湾头镇联合村,原中风险地区广陵区湾头镇沙湾北路以西、江广路以南、茱萸湾路秦邮路以东、天顺路以北合围区域并入);3、扬州市宝带河以西、文昌西路以南、邗江中路以东、文汇西路维扬路折兴城东路扬子江中路和文汇东路以北合围区域(原高风险地区邗江区双桥街道武塘社区文昌西路以南、文汇西路以北、维扬路以西、新城河路以东区域,原中风险地区邗江区双桥街道杨庄街坊、双桥街道康乐新村、双桥街道双桥社区宰庄小区、双桥街道康乐社区武庄小区、双桥街道文苑社区新庄新村小区、双桥街道文苑社区新庄二村小区、邗上街道兰庄社区凯莱花园小区、邗上街道兰庄社区莱福花园小区、邗上街道兰庄社区莱东苑庄台、邗上街道兰庄社区兰苑小区、邗上街道兰庄社区国税宿舍、邗上街道兰庄社区永安公寓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汇街道宝带社区宝带新村(北宝带)、文汇街道南宝带小区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