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包括延长产假期间,视同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盖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