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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计划生育假工资怎么算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
    国家规定的产假及哺乳假:
    1、单胎顺产者,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年7个月以产者,给产假45天。
    4、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30分钟,亦可将几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增加30分种。
    5、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产假期间应当支付生育津贴。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有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则应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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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