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其他的构成要件是相对方善意不知情和已交付并支付合理对价。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无权处分方要求赔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