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其他的构成要件是相对方善意不知情和已交付并支付合理对价。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无权处分方要求赔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