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条件主要包括: 1、处分人处分动产或不动产系无权的; 2、受让人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是善意的,即不知情; 3、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4、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登记或者已经交付完成。最后,为了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遗失物、盗脏物、埋藏物不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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