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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金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本金和违约金的清偿顺序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本金后违约金。理由是:实践中执行款支付顺序通常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判决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借款本金作为主债权应当是当事人最主要也应当最先实现的权利,那么执行款应当首先支付借款本金,在本金支付完毕后再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本金和违约金并还。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得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执行,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迟延履行判决有什么后果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果迟延履行已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受到的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或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二、迟延给付债务的法律依据
    对于债务人迟延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应承担的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相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但是如果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的话,迟延履行金可以由敬老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而在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中却对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方式,造成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混乱情形,笔者基于执行工作实践分析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法律漏洞并提出酌见,希望能够对规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起到一定的理论探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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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4:4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