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按什么?和工作年限有关系吗? |
释义 | 根据新劳动法规定的产假和其他相关假期,以及生育医疗费用和一次性分娩补贴的规定,生育津贴应在生小孩后的三个月内办理,包括不同类型的产假、医疗费用报销和分娩营养补助费等。 法律分析 1、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产假期间的津贴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例如晚育假、难产假、多胞胎生育假等。同时,生育医疗费用将由医保中心与医院进行定额结算,超过一定金额的部分将按核定数结算。此外,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分娩补贴也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发放。请注意,办理生育津贴需在生小孩后的三个月内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六条 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务评聘、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为特殊教育教师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专门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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