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财产保全如何操作 |
释义 |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如下: 1、向法院直接申请,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诉讼财产保全,向法院申请或法院以职权决定; 3、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需提供给法院担保; 4、申请复议,如当事人对财产保全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 5、申请财产保全如有错误,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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