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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
释义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是什么?
    1、摸清被告财产状况
    原告(起诉方)在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前,应当尽最大可能摸清被告(被起诉方)财产状况,如有无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等等,只有在原告清楚地知道要保全被告哪些财产时,法院才会受理诉讼保全申请,并按原告的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的财产,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2、准备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
    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保全被告多少财产,就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等,具体应结合自身情况及当地法院实际要求而定。如果原告无法提供担保,法院会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确定担保数额的参考标准:
    (1)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
    (2)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30%;
    (3)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的折旧费用;
    (4)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不超过被保全股权或投资权益出资金额或者转让金额的30%;
    (5)保全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财产市值估价的30%。
    3、正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写的内容:
    a.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b.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
    c.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
    d.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e.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
    f.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原告是个人的,交身份证及复印件;是法人的,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被告是个人的,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
    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
    (3)申请保全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如是房屋的,可到房产交易中心打印房地产登记表,需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提供房地产权号,缴纳工本费。
    (4)担保函
    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字。
    (5)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
    如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法院裁定执行
    法院收到原告申请材料后,一般会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一旦法院裁定受理后,就会立即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按照原告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相应的财产。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时,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认为自己的权益被申请人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离婚时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要求: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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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5:2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