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财产保全程序有什么? |
释义 |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 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继续保全,否则将自动解除。 一、诉讼中保全房产提供担保的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 1、案情资料: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该案件诉状副本、该案件证据材料副本、需保全财产的线索。 2、当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所需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3、当申请人为法人时所需的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近期财务报表。 (二)担保公司在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签约; (三)申请人与担保公司就提供担保服务签约并由担保公司向相关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 (四)担保公司委派专人进行案件的保后跟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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