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哪些 |
释义 |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主要包括: 1、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命令、行政指引等,管理本地区内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可以制定本地区内的法律,但需遵守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法的规定; 3、司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权,包括审判、执行和检察等职能,但需遵守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法的规定; 4、财政权:特别行政区享有财政自主权,可以自行制定预算和税收政策,管理本地区的财政事务; 5、对外事务权:特别行政区享有对外事务权,包括外交、贸易、旅游、文化等方面的自主权; 6、内部事务权:特别行政区享有内部事务权,包括人口、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等方面的自主权。 特别行政区的职责主要包括: 1、特别行政区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不得从事任何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活动; 2、特别行政区应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居民的权益和自由; 3、特别行政区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法律,但需遵守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法的规定; 4、特别行政区应当管理本地区内的行政事务,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命令、行政指引等; 5、特别行政区应当审判、执行和检察本地区的法律,但需遵守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法的规定; 6、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处理与外国和地区的有关事务,包括经济、贸易、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事务; 7、特别行政区应当维护国家安全,保护特别行政区的安全和秩序; 8、特别行政区还应当行使其他与基本法规定的职责相适应的职责。 综上所述,特别行政区的职责虽然相对独立,但在行使职责时需遵守中央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法的规定,保证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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