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甲方:##,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 号码: 乙方:##,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与年月日登记 结婚 ,现为夫妻关系(有一幼子,20个月大),婚后双方有各自独立的工作、收入来源及帐户,为共同承担家庭责任,避免婚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在双方自愿、合法,不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下,双方协商一致,现自愿就 婚后财产 做如下约定: 1、婚后甲乙双方与年月日在地购买的 商品房 因系乙方独立出资购买、还贷,甲方自愿放弃夫妻共有,产权归乙方所有。 或者:————商品房,产权归儿子所有。 2、乙方为甲方投入的40万启动资金由甲方支配使用,甲方经营期间产生的效益、 债务 不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 或债务,均为甲方个人所有。 3、乙方独立经商期间所产生效益、债务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均为乙方个人所有。 4、乙方与年月日贷款购买的##轿车,为夫妻共同财产。 5、已做法律公证的其它家庭财产归原公证受益人所有。 6、甲、乙双方自此协议签定之日起,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双方每月各需为家庭支付元作为基本生活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