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贵阳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一、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4、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6、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特殊疾病的。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其他特殊情况。 二、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部分提取使用条件的。 (6)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7)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 (9)调离本市的。 (10)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