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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贵州省直公积金提取地点
释义
    

法律主观:
    


    贵阳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一、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4、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6、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特殊疾病的。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其他特殊情况。
    二、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部分提取使用条件的。
    (6)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7)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
    (9)调离本市的。
    (10)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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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4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