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设立和转让具体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设立是设立新的物权,转让是转让已有的物权。物权的设立即物权的取得方式。权取得是主体取得客体物的某种物权的行为或过程。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支配力,物权取得即是在特定主体与特定客体物之间建立排他支配关系。因此,物权的取得是主体与客体在法律上的结合,即主体对客体物排他支配关系的建立。1、法律行为的设立。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设立物权,主要有:(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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