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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离婚协议书要拿离婚证吗
释义
    不需要。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和行政机关办理的离婚证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是不会为离婚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的,法院给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发放的是载有离婚协议的《民事调解书》,离婚当事人双方在法院领取了离婚《民事调解书》就意味着正式离婚了,双方不再是夫妻关系。这份《民事调解书》就是双方离婚的证明,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无论任何情况需要提供离婚证明的时候,拿出这份离婚《民事调解书》就行,无须再办理《离婚证》,而且法院的离婚《民事调解书》证明效力等同于行政机关办理的《离婚证》。所以,离婚双方当事人要妥善保管好《民事调解书》,这就是法律给予的离婚证明。
    一、在离婚冷静期实施之后如何快速离婚?
    可以申请离婚调解,省时又省力。离婚调解,可以当事人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夫妻双方如果一开始还能协商,可以一起去法院申请诉前调解,告诉法院双方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了,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已经协商一致,让法院尽快安排调解员做调解。
    调解结果: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里面会注明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的处理约定),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调解离婚耗时短,对于这类案件,法院也怕时间拖久了一方可能会反悔,所以往往会尽快安排调解、让双方签调解笔录,一般当天就可以出具调解书,或者一周内将调解书寄到当事人手上,多则1个月(看具体案情和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调解的时间限制)。调解笔录自签字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法院调解效率高,且无法反悔。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的调解书无需再申请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与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是同等的,离婚当事人无须再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证。如需再婚,直接凭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可,原先的婚姻关系已经由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不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
    离婚冷静期施行后,想要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离婚登记后,等待30天离婚冷静期,正常协议离婚流程:
    1、离婚前需要先登记,登记完成后需要等待至少30天才可以领取证件,也就是常说的冷静期。
    2、在第二个30天内双方未同时到场那么就表示放弃离婚申请,此时也就是说最长的时间是60天。
    3、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但“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并不适用所有的离婚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一般来说,起诉离婚最快时间一般为3个月,如果第一次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则要等6个月的禁诉期,禁诉期届满后才能第二次提起诉讼。《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诉讼离婚的时间可能长达2年以上。
    二、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协议离婚。指当事人双方协商并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向所在辖区的民政机关,提出协议离婚申请。
    1、一般需要结婚登记证、照片、协议离婚书等。
    2、要求所达成的协议事项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如果仅就子女抚养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财产部分也可另行解决或者诉讼分割。
    3、民政机关发给离婚证,夫妻关系消灭。
    4、该《离婚证》效力既定,无待定之谈。如果一方反悔或者质疑该离婚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驳回。
    5、如果一方对协议中子女抚养、财产等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以协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分割诉讼。
    诉讼离婚。当事人协议离婚不成,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不成离婚协议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被告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自行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调解,并制作调解书。因此这里并不叫做“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离婚”,而必须是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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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8: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