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强险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一、交强险赔偿数额确定的原则 (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