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组部对借调人员规定 |
释义 |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借调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要求干部调动需满足编制空缺、调配规定、工作需要、特殊困难、年限规定等基本条件,不得调动试用期人员、受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及其他不适宜调动的干部。 法律分析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借调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干部调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调入单位必须有编制空缺,流向符合调配规定。 (二)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家庭等存在特殊困难。 (三)调配人员需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任职、工作、服务等相关年限的规定。 (四)试用期(见习期)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受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调动条件和因工作性质及工作岗位等原因不适宜调动的干部不得调动。 拓展延伸 借调人员管理细则:中组部发布新规定 中组部最近发布了一份全新的借调人员管理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借调人员的管理工作。这一新规定对借调人员的选拔、任命、职责、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其中包括借调人员的资格条件、借调期限、工作安排、薪酬待遇、福利保障、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内容。此举旨在提高借调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素质,确保借调人员在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同时也为借调单位提供了更明确的管理依据。中组部的这一举措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组织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为各方面的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结语 中组部最新发布的借调人员管理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借调人员的管理工作。新规定明确了借调人员的选拔、任命、职责、权益等方面的要求,包括资格条件、借调期限、工作安排、薪酬待遇、福利保障、考核评价等内容。这一举措旨在提高借调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素质,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同时也为借调单位提供了更明确的管理依据。中组部的这一举措有助于加强组织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并为各方面的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节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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