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违建是什么部门 |
释义 | (一)拆违部门之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上的自然资源部门(或按旧名称为“国土资源部门”)有权针对违法用地类违建进行认定和处罚,但若要实施强制拆除,则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走司法强拆途径。 (二)拆违部门之二:城乡规划部门 (三)拆违部门之三:乡、镇人民政府 (四)拆违部门之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的原则,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拆除违建中十分活跃且已居于首要地位。我们可以参考北京市对城管查违建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前款第(二)项中所列规划文件的城镇建设工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城市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城乡规划法》 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据此,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是有权查处并实施行政强拆的。 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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