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法院可以保全吗 |
释义 | 财产保全是为了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被保全财产的人应立即被通知,且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已被执行的财产。 法律分析 不能,对有的房屋,如果没有房产证,即使保全,也无法对房屋进行控制。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拓展延伸 法律程序中如何保护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的权益? 在法律程序中,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其权益。首先,可以通过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房屋的合法性和所有权。其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房屋的合法性,并要求保护其权益。此外,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最后,如果有必要,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以正式确立房屋的合法地位。总之,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和适当的法律援助,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结语 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和适当的法律援助,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可以通过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寻求法律援助来确保自身权益。此外,申请办理房产证也是一种确立房屋合法地位的方式。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在保障生效判决执行和避免财产损失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二条 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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