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是否可以获得支持就要看实际的情况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后与债权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如果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债务人请求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要求变更、撤销以房抵债协议的,除非以房抵债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均认可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处理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但并未完成房产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应直接起诉要求债务人过户房屋,否则人民法院会告知其应更改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起诉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如果其不履行,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可以拍卖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房屋,用于优先偿还债权人债务。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订立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