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关于公布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