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防卫过当致人颅脑出血构成故意伤害。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一般应当减轻民事责任。这是因为:一是如果没有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就不会有这种防卫过当的结果;二是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特别是情况危急的时候,对反击行为的节制及后果的预见是受到限制的,不应当对防卫行为要求过高、过苛。其次,要分析是否属于故意加害的责任。在防卫过程中故意对不法侵害者采取加害行为的,对其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害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 (1)从主观上看,防卫人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罪过,但和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2)从客观上看,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这种损害结果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应有的损害,二是不应有的损害。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以上就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观和客观的根据,这一规定是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那么,对防卫过当如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我认为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 1、过当程度。 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 2、防卫动机。 在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何种动机,例如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还是保护本人利益,显然影响对防卫过当的量刑。 3、权益性质。 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该加以考虑。 4、社会舆论。 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还要考虑社会影响,既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