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队院校毕业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的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途中往返时间和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基层单位应当根据部队任务和士官个人有关情况,制定年度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司令机关应当掌握士官探亲、休假计划安排情况,督导部队抓好落实,并办理相关手续。 已婚干部、士官军士与父母(包括配偶父母,下同)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每年可以享受1次探亲假;已婚干部、士官军士与配偶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每年可以探望配偶2次;已婚干部、士官军士与配偶、父母均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每年可以探望父母1次、探望配偶2次。已婚的两地分居的军人,且暂未生育子女的,其探亲路费应发:探望配偶的2倍路费+配偶来队探亲的2倍路费;已婚的三地分居的军人,且暂未生育子女的,其探亲路费应发:探望父母的1次路费+探望配偶的2倍路费+配偶来队探亲的2倍路费。已婚的三地分居的军人,已生育1名(2名)子女的,其探亲路费应发:探望父母的1次路费+探望配偶的2倍路费+配偶来队探亲的4倍(6倍)路费(这是不顺路的情况,如果顺路,探望父母和探望配偶的路费中,则会少发一次路费少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