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首先需要本村村民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认可。 2、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提议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认可后,报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审批。3、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地名命名、更名限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勘察。凡符合命名、更名限定的名称,分批上报县民政局、县政府审批;对不符合限定的名称,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再次申请。4、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按照相关限定拟制行文,报民政局主管审批或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经县民政局主管认可后,行文上报县政府。5、政府审批。6、经县政府准许的名称为准则地名,以县地名委员会通知形式向社会公告。经三十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村庄更名即奏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限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准许。未经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