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他人设立居住权能否有补偿 |
释义 | 一、为他人设立居住权能否有补偿 居住权没有补偿,居住权的设立是免费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居住权会消失吗以及可以转让居住权吗 1.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居住权不可以转让。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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