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营业收入。 应当计入营业收入项目的收入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计入到营业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我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一项应税收入,即指单位和个人因提供或转让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给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特许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用以为服务谋取利益,只有当特许权所有者同意转让或允许使用,并在支付一定使用费后,才能使用。 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特许权所有者的一项专有收入,也是单位和个人应税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