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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哪些
释义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侄女之间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
    (1)兄弟姐妹(既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伯、叔、姑、侄子、侄女、舅、姨、外甥、外甥女;
    (3)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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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3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