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人申请结婚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1.申请结婚报告表,一式三份,一份政治部门留存,一份入档案,一份计生档案使用。填写双方相关内容,双方签字按手印,支部意毕嫌见及书记签章(申请人为书记的为副书记签章),上级单位意见及领导签章,政治部门批准意见及盖章。2.结婚函调报告表,填写女方相关内容,如女方有工作需盖所在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章,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乡镇街道以上单位的公章。3.女方未婚证明(当地民政局出具)。4.女方未孕证明(三甲以上医院出具,尿检单子即可,最好有章,10日内)。5.女方户口本复印件(第一页以及女方本人页)。6.女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7.女方户籍证明(派出所可手段手出具,主要留作支部书记审查女方信息用,最好有)。8.男方审档证明(士兵为军务,军官为干部部燃绝门出具,主要证明年龄户籍以及婚姻状态等内容)。9.男方士兵证/军官证复印件。10.男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1.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表。12.支部证明(证明经支部审查,申请人双方年龄,证件号,户籍等内容,盖支部书记章)。13.女方直系亲属政审材料,户籍地派出所可出具(依据军人所在单位需求出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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