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条件取消低保户? |
释义 | 法律分析:取消低保资格: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将变化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为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3、区(县)民政局负责低保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低保变更决定后,由区(县)民政局低保中心(核对中心)完成网上审批工作。 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应与原始档案一同存档。 5、对于不符合条件而被终止低保的家庭,区(县)民政局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送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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