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安局有权拒绝改名字,但公安部门拒绝公民变更姓名时必须拥有充分的理由,公安机关大都对16岁周岁以上的公民改名时采取“从严掌握”的原则,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以及法律约束力,如果公安机关无法列举出申请人更名所违反规定的合理理由,且一味拒绝申请人更改姓名,从法律上来讲已经侵犯了姓名权,申请人可以利用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合理维护姓名权。 派出所不给改名可以向当地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监管部门对派出所等机关享有监督的义务,派出所没有理由的拒绝公民更改姓名是无作为的行为,是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监管部门未处理好问题,可以向行政部门提出协商或复议,如果还解决不了,那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