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店出售假药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
释义 | 卖假药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涉及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可被处以不同刑罚和罚金。假药指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属于假药或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生产、销售的假药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无有效成分、适应症超出范围或缺乏急救成分,会造成严重危害。使用后导致轻伤、重伤、严重残疾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罚更重。提供支持或共犯的也会受到惩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构成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综上所述,因为卖假药的药店一般都是受到公民信任而很少有人会质疑药的品质就直接服用的,但是所服用的药是假的不仅不能治疗还可能会起到负面的伤害作用,所以对于这种违法情况就有必要对药店的负责人进行刑事上的拘役处罚。 结语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以保护公众的健康安全。由于购药时公民常常信任药店,对药品质量很少质疑,然而,假药的使用不仅无法治疗疾病,还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对药店负责人进行刑事拘役处罚具有必要性。这一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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