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诉派出所态度恶劣 |
释义 | 公民对警察恶劣态度可向上级警务督察部门举报,涉违法问题可向纪委监察部门、检察院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公民有权向警察机关、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警察违法行为,受理机关应及时查处并告知检举人。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控告者。 法律分析 对派出所民警察态度恶劣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举报。涉及违法问题的也可以向当地纪委监察部门、检察院进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拓展延伸 派出所服务质量引发公众关注 近期,派出所服务质量问题引发了广大公众的关注。不少市民在与派出所办理相关事务时遭遇到态度恶劣的工作人员,这种不良服务态度让人感到愤怒和失望。派出所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机构,应该以友善、专业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前来咨询和报案的市民。因此,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派出所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素养,确保市民能够得到公正、高效、优质的警务服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公众对派出所的信任和支持,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结语 我们呼吁市民对派出所民警的不良态度进行举报,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同时,我们关注到派出所服务质量问题引发了广大公众的关注,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派出所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素养,确保市民能够得到公正、高效、优质的警务服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公众对派出所的信任和支持,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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