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公证收费标准? |
释义 |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 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含本、外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法律依据】: 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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