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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单质押情况下要收到金融机构的放单通知后,监管物流企业才能发货
释义
    仓单质押的一般流程包括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仓单,银行审核后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保证书。仓单质押存在防范信用、市场和法律风险。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表现为其对仓储物处分权受限制,质权人占有仓单但不取得所有权,出质人需提供担保或经质权人同意取回仓单才能处分仓储物。
    法律分析
    一、仓单质押的一般流程
    仓单质押的一般流程是:
    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
    3.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
    4.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
    二、仓单质押风险有哪些
    仓单质押风险有:
    1.防范信用风险,
    2.防范市场风险。注意质押商品的选择和注意仓单代表价值的足额与充分。
    3.防范法律风险。
    三、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其对仓储物处分权受有限制。仓单作为一种物权证券,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取得仓单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但仓单一经出质,质权人即占有出质人交付的仓单,此时质权人取得的并不是仓储物的所有权而仅为质权;对于出质人,因其暂时丧失了对仓单的占有,尽管其对仓储物依然享有所有权,但若想处分该仓储物,则势必会受到限制。出质人若想对仓储物进行处分,应当向质权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经质权人同意而取回仓单,从而实现自己对仓储物的处分权。在前者,表现为仓单质押消灭;在后者,表明质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持信任态度而自愿放弃自己债权的担保,法律自无强制的必要。
    结语
    仓单质押的流程包括签订仓储协议、申请贷款、签订合作协议等。风险方面要注意信用、市场和法律风险。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表现为对仓储物处分权的限制。质权人取得仓单后,出质人暂时丧失了对仓单的占有权,但仍保有所有权。若出质人想处分仓储物,需提供担保或经质权人同意取回仓单。这样的安排既可消灭质押,也可表明质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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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5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