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竞合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中关于 管辖权 的规定主要有: (1)第二条, 专利 纠纷案件由 知识产权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2)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 诉讼 ,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6)第九条,追索 赡养费 、抚育费、 扶养 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 监护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9)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 起诉离婚 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第十三条,在国内 结婚 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 离婚诉讼 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1)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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