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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适用于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对于金钱债务,不生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责任。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依《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存在一方待遇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有两种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分别是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不存在继续履行的情况,合同中的债务标的不适用于继续履行。合同中债务的性质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这些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
    一、协议不能履行的条件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凡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不能履行是指义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条款无法履行情形有:合同标的已灭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合同无效等情形。这些情况的共同点就是合同失去意义,必须消灭,即使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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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5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