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的区别是含义不同,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量刑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加重处罚是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即超过一般法定刑的最高限度来量刑。 加重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上适用刑罚。须有法定加重情节,并只限于主刑加重。有一般加重与特别加重之分。前者指刑法规定适用于所有犯罪的加重。后者指只对刑事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些犯罪可以加重处罚。 一、我国刑法结合犯有哪些 我国刑法中结合犯的类型包括: 1、牵连型的结合犯。即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如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运输假币罪的结合; 2、包容型的结合犯。即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犯罪,但其中的一罪被另“罪所包容,以致结合成一罪,而不用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 一、结果加重犯和结合犯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而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 2、形态不同,结果加重犯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的,只是在这个犯罪行为上有一个加重处罚的情况而已,比如抢劫罪的第二个量刑幅度就是一种结果加重犯的,而结合犯是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的,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一个罪的犯罪形态的,比如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就可以结合成一个罪的。 二、结合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结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也就是说,结合犯所必须具备的两个以上的行为是指充足犯罪构成意义上的行为;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即结合成第三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是结合犯的法律特征。 总之,针对于结合犯一般是认为在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目的或者是与手段结果行为有牵连关系的。也有认为是在实施一种犯罪过程之中又实施了另外一种犯罪这也是属于结合犯的一种类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