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
释义 | 适用留置送达的情形具体如下: 1、留置送达的时候是需要特别慎重的: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才能适用留置送达; 2、只有在通过“直接送达”方式不能达到“送达目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能使用留置送达; 3、在适用留置送达之前,一定注意要收集保存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证据,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书”。 留置送达的含义: 1、是指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实; 2、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取证人签名或盖章,然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即视为送达。 适用留置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1、送达人员应当两名以上。在留置送达的过程中,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送达。这基于两点理由: (1)留置送达是一种强制性的送达,不以受送达人的意志而改变。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可以对留置送达现场及相关情况进行更好的证明,并且可以更好地应付现场的各种情况; (2)送达行为是执法行为的一个部分,理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 2、正确认定留置送达的适用对象。在运用留置送达方式的过程中,执法人员要分清留置送达的适用对象,因为并非所有与受送达人员有关系的人员都可以作为留置送达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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