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离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厦门离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条第一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厦门离婚登记的申请条件 1.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婚姻登记; 3.本机关具有管辖权; 4.男女双方共同签署就子女抚养、房产、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协商一致离婚协议书(需现场签字); 5.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 6.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并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厦门离婚登记的办理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军人证件、军人婚姻状况证明;相片;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备注:户口簿:男、女双方户口簿(原件)。有效户籍证明可替代户口簿。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离婚登记申请户口簿婚姻状况一般应为“已婚”,显示为空白、“未婚”、“离婚”、“丧偶”,以结婚证作为其已婚、复婚或再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状况为“离婚”的且出示的结婚证登记日期早于于户口簿打印日期的,如已在法院或其他地区民政局机关离婚,应开具否定报备单告知申请人不得重复登记;如当事人声明为再婚或复婚后户口簿重新打印时未申请更新婚姻状况,属于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部门更正。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印章,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容缺办理,并自行下载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复印件不得容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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